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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-2020年,三年攻坚战即将结束,整装待发

来源:农产品购销    作者:admin

2019年-2020年,三年攻坚战即将结束,整装待发




清整办函〔2019〕35号全文《关于三年攻坚战期间地方购销场所清理整顿有关问题的通知)


2019年-2020年,三年攻坚战即将结束,整装待发




清整办函[2019] 35号




      《关于三年攻坚战期间地方购销场所清理整顿有关问题的通知》




各省、自治区,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人民 办公厅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:




      2018年11月《关于稳妥处置地方购销场所遗留问题和风险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印发以来,各地区各部门按照清理整顿各类购销场所部际联席会议(以下简称联席会议)的部署,稳妥有序推进各类购销场所清理整顿遗留问题和风险的处置工作,并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提出了一些需要明确的具体问题。根据党的十九大、中央经济工作会议、全国 工作会议精神,以及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购销场所切实防范 风险的决定》(国发〔2011〕38号)、《关于清理整顿各类购销场所的实施意见》(国办发〔2012〕37号)、国务院 稳定发展委员会关于打好防范化解重大 风险攻坚战三年行动方案和联席会议有关文件规定,现就地方购销场所清理整顿有关具体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:




       一、关于购销场所总体规划问题




      请各地区认真总结近年来清理整顿各类购销场所的经验教训,进一步提高对购销场所功能定位、发展模式和潜在风险的认识 ,切实按照“总量控制、合理有局、申慎审批”的原则和有关政策规定,结合当地资源禀赋、产业需求及配套条件、监管能力,统筹研究论证各类购销场所的数量规模、结构布局和区域分布,制定本地区购销场所总体规划,并于2019年4月底前报联席会议。联席会议如有不同意见,将适时反馈省级人民 。








      二、关于购销场所撤销关闭问题


      违法违规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力的购销场所,以及缺乏产业背景、市场需求和未列入总体规划的购销场所,应予撤销或关闭。遗留问题和风险较大的购销场所,因处置风险需要不宜立即撤销关闭的,可暂时保留其法人主体,但应取消其购销场所资质并明确风险处置完成后予以撤销关闭。要稳妥有序化解风险,并做好维护稳定、责任追究等工作,防止发生处置风险的风险。








      三、关于购销场所整合及新设问题




      省级人民 应结合购销场所总体规划制定具体整合方案,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购销场所按类别有序整合,原则上一个类别一家。批设程序完备、股东产业背景强、持续合规经营、盈li模式清晰的购销场所可确定为整合主导方。要确保在2020年底前全部整合到位。




       整合工作未完成的,原则上不得新设购销场所。三年攻坚战期间确有必要新设购销场所的,省级人民 应事前书面征求联席会议意见。








      四、关于已批筹购销场所开业问题




      符合当地购销场所总体规划并拟保留的已批筹购销场所,省级人民 或其授权部门应在其开业前征求联席会议办公室意见。联席会议办公室结合当地产业优势、购销场所状况、具体运行模式等因素综合考虑后,决定是否由省级人民 书面征求联席会议意见。已批筹购销场所存在整合问题或整合工作未完成的,省级人民 不得批准其开业。








      五、关于已停业购销场所恢复购销问题


      符合当地购销场所总体规划并拟保留的已停业购销场所,经整改规范,在遗留问题和风险得到有效处置、该类别购销场所完成整合的前提下,省级人民 清理整顿购销场所领导机构应组织成员单位对其购销模式、购销品种等情况进行研究论证,论证通过后购销场所方可恢复购销,同时请将同意恢复购销的书面文件抄送联席会议办公室。








      六、 关于 资产类购销场所存量化解问题


      各地区应根据 《意见》要求及辖内 资产类购销场所具体情况,结合业务类别和兑付期限等因素,制定压降违规业务规模、分类化解存量风险的工作方案,明确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,确保用1到2年时间化解存量风险。 资产类购销场所存量问题和风险化解工作方案请于2019年4月底前报联席会议办公室。








      七、关于 资产类购销场所业务范围和定性问题


      资产类购销场所的业务范围限定为依法合规开展 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转让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转让、地方 监管领域的 产品购销等。未经人民行、银保监会、批准,不得非法从事中央 管理部门监管的 业务,不得发行、销售(代理销售)、购销中央 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的 产品。




      拟购销的产品不属于中央和地方 管理部门监管范围的,省级地方 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当地中央 管理部门派出机构进行研究论证,同意的应出具书面意见并抄送联席会议办公室。研究论证后仍对业务定性存疑的,可书面征求联席会议办公室意见。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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